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栋**。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丹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31日丹巴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解除留置,我院于同日决定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此案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甘孜州丹巴林业局**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款共计48464.64元,其中挪用甘孜州丹巴林业局送温暖活动经费、春节慰问经费40000元,挪用甘孜州丹巴林业局工会基层工会会费8464.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挪用甘孜州丹巴林业局送温暖活动经费、春节慰问经费40000元
2003年1月27日和28日,甘孜州丹巴林业局工会时任出纳张某某向该局财供科暂借送温暖活动经费和春节值班费各人民币2万元,共计4万元。借款后,钟某某、谢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共发放春节送温暖活动经费及春节值班费38901元,剩余1099元由张某某进行保管。2003年3月,张某某向甘孜州丹巴林业局工会报销春节慰问和送暖活动经费时分别开具19500元和19401元现金支票,经会计周某某加盖印章后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丹巴支行营业部支取现金38901元。张某某本应将以上两笔经费在工会报销后与原财供科暂借余款1099元全部归还局财供科借款40000元。张某某不但未归还甘孜州丹巴林业局工会暂借该局财供科40000元,而且在探亲回巴中老家时挥霍部分后于成都携余款潜逃。
二、挪用甘孜州丹巴林业局工会基层工会会费8464.64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与同事打牌输钱,利用管理工会保险柜钥匙之便利分多次支取该局2002年基层工会会费用于赌博。2003年8月7日,甘孜州丹巴林业局工会会计周某某结算工会财务时发现出纳张某某保管的2002年工会库存现金8570.95元仅剩现金106.31元,差额8464.64元被张某某挪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依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未达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现已退缴涉案款物79464.64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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