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0616,汉族,高中文化,葫芦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现住南票新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初某某(已不起诉)共同成立葫芦岛**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已不起诉)担任公司股东。2016年11月至2017年年末,初某某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陈某某同意,先后从公司借款89万元人民币。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某某期间,其经初某某、陈某某同意后转走公司资金30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已将其使用的30万元公司钱款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公司其他管理者同意,使用公司资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资金返还葫芦岛**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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