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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之一,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号。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2020年1月8月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公司渭南项目部负责人之一,负责协助项目经理曾某某管理该项目运营。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曹某某故意规避**公司原有劳保基金专用账户的使用,以侵占渭南项目部劳保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周某某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向银行出具虚假的委托书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公函等资料和手续的方式,在渭南当地长安银行系统另行设立**公司新账户806409014********用以接收渭南市劳保办即将退还的项目部劳保基金。账户开立后曹某某又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了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结算承诺书等劳保基金申请退还的资料和手续,后由曹某某使用虚假申领资料向渭南市劳保办骗领了1240400元劳保基金至**尾号1149的新立账户上。**尾号1149的新立账户及其网银、U盾完全由曹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操控使用。劳保基金到账后,曹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账户上的劳保基金约124万余元全部转出至曹某某个人账户和彭某某个人账户供其挥霍使用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中曹某某分赃获利74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赃获利50万余元。现已从证人曾某某处扣押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曹某某涉嫌伪造的**公司公章一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张某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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