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继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 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利用二人在朝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任销售人员的职务之便,将朝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销售货款165452.78元非法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返还被害人钱某某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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