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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闫某某(均已起诉)将偷来的车轮多次交由齐某某进行轮胎和轮毂的分离,将分离的轮胎交给齐某某以抵分离工费,将分离的轮毂卖给张某某。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轮、胎压传感器价值共计人民币38614元。

 案发后,张某某已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张某某已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某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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