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另案处理)于 2015年7月8日、7月9日盗挖**河道内属国家所有的价值4000余元土方卖给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是盗窃的土而购买,用于自己的窑厂烧砖。2015年7月9日19时许,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河道内的土约300方被人盗走,遂立案并查明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