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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辽阳县人,住辽阳县**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11月22日,赵某某(已起诉)谎称是辽阳市火车站北侧工地负责人要将一些废铁架变卖,雇佣吊车司机王某某到该工地内,将废铁架装车后运至辽阳县刘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废品加工点,以每吨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3吨多铁架卖给张某某,获得赃款8274元。2019年11月25日,赵某某又雇佣吊车司机王某某、货车司机石某某到该工地,将铁管装车运至辽阳县刘某某、张某某经营的宏博废品加工点,以每吨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 将15余吨铁管(细铁管44根)卖给张某某,获得赃款35238元。同年11月30日,赵某某再一次雇佣吊车司机王某某、货车司机石某某到该工地上盗窃铁管12根卖给张某某。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管、直缝焊管和废铁架共计价值人民币21252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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