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区人,现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2019年8月30日被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在一名30多岁的男青年处收购一辆红色蒙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辆价值3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明知其购买的车辆系他人盗窃车辆,是否有其他收购赃物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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