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丈夫崔某甲(另案)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至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崔某乙家中,跟被害人崔某乙说可以申请办理建房补贴但需要给领导封个红包,崔某乙听后就进入房间藏钱的地点拿出钱准备好一个红包。被告人崔某甲又跟崔某乙说不用红包并谎称开车搭崔某乙到村委会拿补贴,随后崔某甲搭乘崔某乙去到本区**镇**村旁边**路口处让崔某乙下车,崔某甲一人驾车回到崔某乙家并进入到崔某乙房屋盗取现金人民币30600元,后崔某甲将盗取的30600元中的30000元交给张某某。2019年10月29日,张某某分四次将该30000元存入涉案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3********)。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涉案银行卡取出崔某乙被盗赃款29490.3元,由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日退还给了崔某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认罪、悔罪并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另张某某与崔某甲属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个子女均系未成年人,尚需父母抚养。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张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3********)一张尚未移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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