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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8********,汉族,专科毕业,系大连大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2月11日,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车市的****公司融资租赁(深圳)大连分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黑色大众速腾轿车辽B****2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融资租赁大连分公司,然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之后将车开走。2018年7月18日经大连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000元。2018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该车以35000元价格抵押给被不起诉人柴某某。2018年7月18日经大连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

2.2018 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二手车市场选了一辆红色的日常轩逸轿车辽B*****以6万元价格卖给的****公司融资租赁(深圳)大连分公司,然后以于某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之后将车开走。2018年7月18日经大连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000元。2018 年 3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该车在亿丰车市的停车场以27700元价格抵押给被不起诉人柴某某。2018年7月18日经大连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

3.2018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辆白色丰田卡罗拉辽B****8号轿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公司融资租赁(深圳)大连分公司,然后以崔某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之后将车开走。2018年10月23日经大连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0,000元。

4.2018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一辆黑色的丰田逸致轿车辽B*****以8万元价格卖给的****公司融资租赁(深圳)大连分公司,然后以杨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之后将车开走。2018年7月18日经大连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该车在**车市的停车场以4万元价格抵押给被不起诉人柴某某。2018年7月18日经大连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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