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蚌埠市**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是蚌埠市**市场**区“**卫浴”店员工,常某某在店内打扫卫生时发现二楼办公区沙发上有一块手表,常某某遂起歹意,将其盗走。被盗手表是陆某某2012年以25300元购得,手表品牌是欧米茄。2016年9月份,该常将被盗手表送给其前男友张某某。后常某某告知张某某该手表是其盗窃陆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并未将手表归还陆某某。2018年8月20日,常某某因与张某某感情破裂分手,常某某在合肥**宾馆趁张某某心脏病发作昏迷时将该手表拿回。后张某某将这一情况告诉陆某某,陆某某遂向我单位报案。现被盗手表已被我单位追回返还给陆某某。犯罪嫌疑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行为。2018年11月13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手表价格为7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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