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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6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218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118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15日16时许,层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层山**村查获张某某及一辆宗申牌摩托车,经比对,该车系2011年9月20日赵某某在卞庄镇王沙窝村看病时被盗车辆,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5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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