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户籍地沂水县**街道**村**号,现住沂水县**镇**村。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是沂水县**镇**村汪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收取现金43万元,并多次为汪某某提现、转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名下沂水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2116********)被汪某某用于收取他人购沙款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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