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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申某某在没有合法采砂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沂水县**处,从申某某处替崔某某等人购买水洗风化砂并负责运输、代为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申某某砂场购买风化砂的事实,但不能认定其明知涉案风化砂系非法采矿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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