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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在三门县境内的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公司旁的南嘴头码头非法走私成品柴油,依旧听从陈某某安排,先后5次随同油罐车司机到码头过驳成品油,并押车转移运输至椒江、路桥、黄岩等地,无非法获利。

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户籍信息

2、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不大,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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