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4******** ,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系洛南县**镇**小学教师,住洛南县**镇**社区。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洛南县公安局侦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5月31日,在办理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中发现,刘某乙于2019年3月被抓捕后,刘某乙妻子张某某在明知刘某乙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下,私自以还车贷咨询还贷银行卡为由到手机营业厅复制刘某乙手机卡后,分别先后于2019年3月16日、3月22日两次登录刘某乙在ZB虚拟数字货币平台的资金账户并对账户内虚拟货币进行brc充值、提现操作,将刘某乙账户内价值一百余万元虚拟货币及资金进行转出并拒不向侦查机关交代虚拟货币或资金转出去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乙于2019年3月被抓捕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刘某乙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下,私自以还贷款为由到手机营业厅复制刘某乙手机卡后,登录刘某乙在ZB虚拟数字货币平台的资金账户对账户内虚拟货币进行brc充值、提现操作,将刘某乙账户内虚拟货币及资金让宋某某帮忙转出,已套现3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日常花销等。经查刘某乙购买虚拟货币共投入49.74万元,其中10万元来源于张安还款,10万元来自于向鲁某某借款,23.47万元来自于刘某乙个人贷款,2018年5月3日刘某乙现金存入其621566571*********账户5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该5万元是否为犯罪所得来源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将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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