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辩护人:无。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1 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广场旧百货大楼附近以800元人民币收购梁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一部华为Mate 30pro手机。张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使得该被盗手机得以及时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乙。经鉴定,该手机案发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25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将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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