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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绵竹市******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5时17分,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停放于德阳市**镇**街**号**副食店铺后的白色A9型海全牌电动四轮车被盗。19时50分,李某某反映该车安装车载GPS,民警查看显示车辆当时位于绵竹市**镇附近。21时05分,民警前往绵竹市公安局新市镇派出所,与当地民警一起查找,23时40分在该市观鱼镇两河口村查扣该车。次日0时30分在该市新市镇红豆村8组抓获被不起诉人张。

据张某某供述,2019年1月28日17时左右,其在绵竹市观鱼大桥头洗车时碰到“飞某某”(待核实),“飞某某”让其帮忙找地方寄存上述车辆并充电,张某某上车时发现车辆钥匙孔处有撬痕,确认该车来源不明,后仍然帮“飞某某”将车开到朋友黄某某家寄存停放,并约定次日取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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