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0********,汉族,大专文化,徐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将该案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李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美墅小区、开元四季小区、小康人家小区内多次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的珠宝首饰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某处收购珠宝首饰,且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经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5700元收购的一个足金手镯的市场价格为6700元、以2000余元收购的两枚情侣钻戒的市场价格为15110元。其余涉案物品因无实物且重量不详已中止鉴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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