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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65********,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0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刘某乙(已判刑)利用虚假身份,通过微信与裴某某、李某某夫妇聊天过程中,隐瞒真实身份和与裴某某夫妇同村的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做生意、会算命,并多次说出受害人的家庭情况,裴某某夫妇对刘某乙会算命深信不疑,后刘某乙以给亲人看病和破财免灾为由,先后从裴某某夫妇手中骗走人民币23万余元,赃款被刘某乙借给亲戚共计8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刘某甲明知其子刘某乙诈骗裴某某夫妇后未报警,并在亲戚归还钱款后将44900元埋藏于家中,剩余赃款用于自用。该44900元经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已归还裴某某夫妇。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刘某甲与裴某某夫妇签订协议,支付裴某某夫妻15100元外,每月再支付裴某某夫妇1000元。同日,裴某某夫妇对刘某甲、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3、证人裴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张某某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张某某等人共归还裴某某夫妇6万元,并按月支付1000元,取得了裴某某夫妇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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