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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杨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将该车以220元的价格卖给利川市**镇**公园附近一摩托车修理店。经鉴定,该摩托车属机动车技术标准条件。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认定[2020]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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