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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3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6日上午,睢县尚屯镇马楼村村民唐某某(另案处理)到睢县城内文化路与水口路交叉口西南角**工地,将黄某某停放在工地内的一辆黑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00元。唐治刚盗后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黄某某将该车认出后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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