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200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贵州省**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批准,于2021年1月1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23时许,简某甲、余某某、简某乙在**镇**村河底下提水点浮排处,盗窃皮某某皮划艇上的舷外机一套,价值6300元,当晚将盗窃的舷外机一套经张某某同意后存放在张某某家中。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初犯、偶犯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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