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胡某某、葛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仍多次提供转账帮助,协助胡某某等人转移、分配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3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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