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昌盛物资回收公司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号。2018年4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年4月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间,马某甲与张某乙、刘某甲、马某乙、刘某乙、张某丙等人预谋窃取总装配一厂的铜线头,刘某乙、张某丙利用其布线工人的工作便利,将废铜线头剪下藏匿,马某乙作为一车间班长,配合刘某乙、张某丙进行窃取,后由涂装车间职工张某乙驾驶涂装车间货车将铜线头拉至涂装车间库房内藏匿,服务事业部司机刘某甲驾驶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所属冀B5****号牌面包车将铜线头从保安队长徐某某、保安杨某甲所在的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南门运出场外。经查,马某甲等累计窃取铜线头共计15000余斤。马某甲将所盗窃铜线头以14-18元/斤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明知其为赃物的被告人杨某乙,后杨某乙将赃物以19-21元/斤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285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其收购赃物前对其来源不明知,收购价格也与市场价格相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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