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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1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睿和新城3楼2单元2102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巫佳(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份期间,明知他人使用其微信收款码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介绍朋友蒙某某、苏某某提供微信收款码给上家用于转移赃款,后共计转移赃款人民币15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到主动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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