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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农民。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 日,周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在剑阁县**镇**村**组,将严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院坝内的一辆无牌号的“力帆”牌桔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周某某、江某某将盗窃来的正三轮车摩托车骑到德阳市什邡**镇交给尹某某(另案处理),再由尹某某将三轮摩托车骑到什邡**镇廖某某(另案处理)废旧物资回收门市部旁边公路处,再由廖某某找来当地需要购买二手三轮摩托车的农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没有机动手续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机动车辆,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轮摩托车价值1079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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