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昂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西藏日喀则市**县**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我院审查该案证据存在瑕疵于2019年9月4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某某 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昂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昂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王某某联系,来到昂仁县从王某某手中收购125块蓄电池后将其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销售。
2.第一次交易后,王某某又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电话说需要处理废旧电池,后张某某来到昂仁昂仁县联系王某某,在卡嘎镇汽修厂装了48块电池后,又来到昂仁县亚木乡移动基站装了24块电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收购了72块电池,用自己的车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销售。
3.2018年底,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后来到昂仁县卡嘎镇汽修厂内收购了72块电池后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出售。
4.2018年12月,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拉孜县附近收购了24块电池后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出售。
5.2018年年底,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昂仁县昂拉山上装了48块电池,又从昂仁县卡嘎镇汽修厂院内装了24块电池,当天共收购72块蓄电池,后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出售。
6.2019年3月王某某联系张某某在昂仁县卡嘎镇汽修厂院内收购了84块蓄电池后运回日喀则进行了出售。
7.2019年4月,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次日张某某带着自己的老乡韩某某前往昂仁县收购蓄电池,当时王某某说蓄电池不在汽修厂,要去距离昂仁30多公里的地方装蓄电池,后来到昂仁县阿木雄乡等候,后张某某当天收购了144块蓄电池后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出售。
8.2019年4月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昂仁县卡嘎镇院内装入了120块蓄电池后,将其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出售。
9.同年5月,王某某联系张某某后,在昂仁县汽修厂院内装了48块蓄电池,后在昂仁县秋窝乡装了24块蓄电池,当天共收购了72块蓄电池后将其运回日喀则后进行了出售。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计收购833块蓄电池,共支付给王某某十四万余元,出售后拿到十七万余元,从中获利三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昂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某具有明知或应当明知的犯罪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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