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68********,汉族,安徽省界首市,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区**乡**村。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于2017年11月17日被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因收购生产性废铁未按照规定登记的行为,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初处罚罚款贰仟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两次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29日、8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6月28日、9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魏某某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先后11次驾驶车辆(已扣押)窜至大安市**乡、**镇、**乡、**乡等地一人攀爬上架将变压器拴上绳子,之后松螺丝、放油,再采用一人在下边拽绳子,一人在架上推的方法将变压器退下架子,之后将变压器内铜线拆下的方法盗窃变压器内铜线共计58台,被盗走铜线的变压器无法正常使用,没有维修价值,涉案价值约428000元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尉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所有变压器内铜线都卖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明知其收购的物品可能为变压器内的铜线,既确定去不了合法性也不问其来源,且以价格19.5元左右每斤的价格大量收购,共收购铜线价值2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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