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乡**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同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是利用虚假销量骗取**网商银行所得贷款,而予以转移人民币99万元的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是诈骗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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