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镇**村**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2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原煤系苏某某(已起诉)非法开采的情况下,在陕西省**镇自己经营的煤场内,通过苗某某以4300元的价格收购了部分原煤,上述张某某收购的煤炭全部用于自用。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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