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自然村**号,暂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4次至台州市路桥区找到专门贩卖二手电瓶车的李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李某某所卖的电瓶车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为帮助亲友,仍以5969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各类电瓶车4辆。其中张某甲负责事前的微信联系,王某某负责到现场购买。经估价,所购4辆车价值756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5日,张某甲与李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后由王某某以1509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辆褐色五星钻豹电瓶车,该车系王某某为妹妹王某乙所购。经查明,将车系被害人李某甲于2月24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西洋湖小区**号楼南面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967元。
2.2019年2月28日,张某甲与李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后由王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辆黑色立马牌电瓶车,该车系王某某为妹妹王某丙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张某乙于2月27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界牌头小区**号前门外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267元。
3.2019年12月2日,张某甲与李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后由王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辆淡蓝色立马牌电瓶车,该车系王某某未妹妹王某乙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李某乙于12月1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南野份村**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767元。
4.2019年12月2日,张某甲与李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后由王某某以136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了将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该车系王某某为其嫂子吴某某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王某丙于12月1日停放在椒江区西洋湖小区**栋**号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人1567元。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浙江温岭务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4辆电瓶车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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