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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址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份期间,许某甲伙同他人采取埋设暗管等手段盗窃芦岭矿内的煤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许某乙、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明知购买的煤泥是许某甲盗窃的赃物进行购买,购买许某甲的煤泥价值2164000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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