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解放西路老凤祥金店售后维修人员,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2019年5月,在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老凤祥金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金银首饰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从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处收购被盗金银首饰30余次,赃物均未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收购金饰是否为犯罪所得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游犯罪成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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