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评估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20年9月9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0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11月10日,本院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平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遥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5年平遥县房屋征收办在南门外拆迁中,与郭某某达成补偿400万元的拆迁协议。为支付补偿款,时任拆迁办主任张某乙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联系评估公司对郭某某房屋进行评估,并要求将金额评估到400万元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与山西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系,决定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本人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初步报告,最后由山西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盖章出具正式报告,后王某某未按实际价格制作了价格为4000305.6元的评估报告。经平遥县公安局聘请山西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宏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郭某某已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值分别为210.06万元、200.299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西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晋愚公评报字(2014)第0054号评估报告拟制人不明;报告中确定的合计补偿面积如何确定不清;据以确定损失的山西中顺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宏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与山西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在评估面积、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等方面不一致,无法确定该报告是否虚假及造成的损失情况;评估对象郭某某的房屋现已拆除,郭某某本人已经去世,房屋拆迁公告没有调取,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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