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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放火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3********,汉族,大专文化,****,住太康县****镇***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6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21时许,张某某酒后从太康县****镇政府打印室拿出一堆废纸放在财政所办公室门口,随后张某某用打火机将废纸点着,其看到点着的废纸火势偏大后,为了控制火势又将点着的废纸扫进办公室内,后又将办公室内的废纸投入,张某某看到火势又偏大后,用水将火浇灭。张某某的放火行为造成财政所办公室部分财物损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有犯罪中止、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依法应当减轻、可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有犯罪中止、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依法应当减轻、可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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