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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犯罪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邻居刘某某因宅基地纠纷,用板斧将刘某某头、颈部砍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颅脑损伤已达轻伤一级,颈部损伤已达轻微伤。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民事部分已和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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