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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新疆,云南(威信)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威信县**镇**村民小组姜某甲住房附近的公路边上,因家庭琐事与其继父姜某乙发生争吵,便随手在地上捡起一把铁铲子,殴打姜某乙的左小腿和左肩部,致姜某乙左小腿受伤流血、左肩胛骨骨折。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乙左小腿损伤构成轻微伤,左肩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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