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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9********,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办事处**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对张某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

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让车问题在贵阳市白云区**镇**山松林旁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抓打,经鉴定,张某某造成黄某某左胸肋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取得了对方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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