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伪满皇宫院内,因琐事与王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致被害人王某甲右手掌骨折。经鉴定,王某甲外伤致右第二骨掌基底部完全型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门诊病历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