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621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永艳,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0时许,在绥中县213省道与通往**乡**村的交叉路口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怀疑其妻子邓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甲用木棒将邓某某打伤。经鉴定,邓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2.被害人邓某某月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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