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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张紫阳)(公开版)_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区山腰街道普安村石头改造房现场,因张义春的改造房地基加固问题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冲突,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姚某某推倒在地上,致被害人姚某某左手手掌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姚某某此次损伤致左手第五掌骨骨干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被害人姚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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