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02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道**巷**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朱某甲的堂姐朱某乙等人因朱某甲怀孕后与男友张某乙闹分手的事陪同朱某甲前往张某乙家(**小区**栋**)讨个说法。在张某乙家中,张某乙的姐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朱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与朱某乙用手相互拉扯,致朱某乙右肩关节脱位。经司法鉴定,朱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朱某乙双方达成谅解。双方已圆满解决了张某乙与朱某甲的婚事,结为亲家。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孙渡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