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家住玉溪市江川区**街道**街**号,现住玉溪市江川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董某某、叶某某等人饭后在江川区**街道**街**号董某某卖茶叶的店铺里喝茶,此时被害人张某甲(系张某某三叔)拿着一把拖把到门口对正在店内喝茶的张某某进行辱骂,后张某某从店内出来到张某甲面前与其进行理论,在此过程中,张某甲用手中拖把朝张某某左肩部打了一下,张某某就与张某甲两人分别拿着拖把的两头推攘着互相抢,在抢拖把过程中,张某甲被张某某推倒在地,拖把被张某某抢来扔在**街**号门口,后张某甲独自一人走到自己家中。此后,张某甲一直卧床在家。直至2018年10月17日—10月23日张某甲因全身浮肿到玉溪市江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1月19日—12月1日,张某甲因胸部疼痛到玉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31日张某甲在其家中死亡。2019年3月27日,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左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6月24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死亡原因为肺炎、腹膜炎、胃肠炎等致感染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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