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4日16时14分,被告人张某某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路送孩子,遇到前妻柳某某男友李某某,两人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张某某多次对李某某用拳击打其面部,用所穿部队的作战皮靴踢及其面部。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张某某于2001年至2017年在新疆阿克苏军分区、青海大通96361部队长期服役,于2017年11月份退伍后,张某某与柳某某在于2018年3月份离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张某某父母多病,孩子年幼,均需要照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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