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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20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柳沟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换女亲,于2016年12月份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20年9月2日21时许,因张某甲怀疑妻子有外遇,张某甲用铁锹把在张某乙脚踝处打了一下,此时铁锹被张某乙姐姐张某丙夺走,张某甲上前用拳头在张某乙胸部打了两拳,张某乙被打倒在地,张某甲又用脚在张某乙的左肋处踹了几脚,后被张某丙拉开。

2020年10月12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谅解,系家庭矛盾,现夫妻双方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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