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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张**,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01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中州南路**号大陈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2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2月18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28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民主路交叉口新万里小区,因纠纷与被害人李**发生厮打,将李**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损伤致腰椎第3、4左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调解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焦*、张*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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