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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镇**学校小学老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号,住**镇**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云红,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上午9时许,在沂源县张家坡镇大石沟村西南山“庙子岭”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张某甲(系亲兄弟)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继而相互殴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05月14日经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左侧2、3肋骨骨折、张某某左侧第3、4、6、7肋骨骨折,两人伤情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且双方系亲兄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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