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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刑不诉〔2018〕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楼**单元**室, 2018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杨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尧都区法院内因故相互厮打。杨某某被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某和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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