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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王桥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邻居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马某某家中与马某某发生撕打,造成马某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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